常德人“好”钵子菜,请客吃饭总免不了摆上几钵。没曾想,吃顿饭,钵子爆了,而且碎片还刺伤了眼睛。这又是谁的责任呢?
案情还原:吃顿饭,钵子“爆”了,眼残了这事发生在临澧县。年9月底的一日中午,小李与工友一起到镇上的一家餐厅吃饭,几个人炖了钵鸭子。吃得正带劲的时候,炖鸭子的瓷钵上部边缘突然炸裂。小李正坐在瓷钵附近,一片飞溅的瓷片将小李的左眼扎伤。
医院救治。其间,餐厅的老板大姜为小李支付了1.45万元的医药费。去年11月,经鉴定机构鉴定,小李左眼角巩膜穿通伤致左眼外伤性白内障、左眼玻璃体积血、左眼视网膜脱离;左眼盲(无光感),构成6级伤残。
庭审直击:一顿饭,店老板赔了23.8万余元为主张权利,小李将餐厅老板大姜告上了法庭,临澧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。
在庭审中,小李提出,因自己就餐过程中受伤致残,餐厅老板大姜应赔偿自己伤残补偿金21.3万余元,精神抚慰金2.5万余元,合计应赔偿自己23.8万余元。
对此,大姜感到不服,他并不否认小李在自己开的餐厅就餐时受伤的事实,但是他对小李受伤的原因提出了辩解。他认为,瓷钵炸裂是瓷钵烧干后,小李等人未提醒服务员加水所致,且事故发生时,小李并未吃饭,而是正埋头玩手机,其左眼受伤的原因与自己无关。
临澧县人民法院经审理,支持了小李的诉讼请求,并作出一审判决,大姜赔偿小李残疾补偿金、精神抚慰金等合计23.8万余元。除去之前已经支付的1.45万元,大姜还需支付小李22.3万余元。
说法:确保客人人身安全,店老板有义务回过头来,重看本案。法院之所以支持了小李的诉讼请求,在《侵权责任法》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中便有明确的规定。
其中,《侵权责任法》第37条规定,宾馆、商场、银行、车站、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,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造成他人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,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;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,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。
而同时,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六条规定,从事住宿、餐饮、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、法人、其他组织,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,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。
在本案中,小李作为消费者到大姜开办的餐厅就餐,大姜作为经营者对小李的消费行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,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。
在这里,记者也不忘提醒广大经营者,挣钱事大,但也别忘了随时检查下自己的经营设备与环境,要是因为瑕疵伤了人,那可就“摊上事”了。
常德晚报记者谭明实习生刘娇通讯员李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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