看似没有什么“杀伤力”的玩具枪,一旦射到眼睛等部位也会造成不可弥补的伤害。禅城法院今日公布了一起案例,15岁女孩小霞在士多店门口写作业时,14岁的男孩小政用玩具枪向小霞开枪,并打中了小霞的左眼,最终造成小霞左眼十级伤残。禅城法院判决小政父母赔偿小霞11万多元,小政父母不服,向中院提起上诉,二审维持原判。
事发:女孩视网膜脱离五个月后才发现
年5月12日下午,小霞正在佛山市禅城区某士多店门口写作业。这时,平时在一起玩耍的小政和一个小男孩在一旁玩起了玩具枪。小霞看到二人玩耍,便好奇想看看小政手里的玩具枪,被小政拒绝了。随后,小政向小霞开枪,并打中了小霞的左眼。小霞惨叫一声,事后,小霞父亲看见小霞眼睛受伤了,但未见有流血的痕迹,看上去问题不大,便也没放在心上,医院治疗。
然而,5个月后,学校体检时发现小霞的左眼视力严重下降。年10月25日,小霞到医院门诊治疗,经诊断为左眼外伤性视网膜脱离。出院后,医院进行门诊治疗。截止年1月16日,小霞左眼受伤共产生医疗费元。此外,小霞购买眼镜支出元。年3月9日,经司法鉴定,小霞被认为因左眼孔源性视网膜脱离,视力下降(0.05低视力II级),评为十级伤残。
辩解:不是同班同学就不用赔偿?
小霞向禅城法院提起诉讼,认为小政侵害了自己的人身权利,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,小政的父母作为其监护人,应承担相应的责任,请求判令赔偿包括医疗费、残疾赔偿金、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费用在内的赔偿金共计.80元。
小政父母则辩称,小霞和小政是同校不同班的,放学后经常一起玩耍。小霞的身体损害与小政无关,无须承担任何的赔偿责任。再者,不论小霞眼睛受损是由谁造成的,并且什么原因造成的,小霞父亲主张权利的时效已经超期。此外,小霞的父亲作为监护人,对于小霞的眼睛受到如此严重的损伤,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,属于重大过失。小霞对自身的损害也存在过错。
判决:女孩没有过错男孩家长应赔11万
禅城法院经审理认为,根据现场证人对事件发生的时间、地点、人物、经过等陈述互相印证,可确认小霞的受伤系小政所为。小霞与小政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,小霞正在做作业,小政持玩具枪打伤小霞的左眼,致使小霞左眼外伤性视网膜脱离的后果,在该事件中,小霞不存在过错,小霞的父亲亦不存在过错。小政在本起事件中存在过错,应承担赔偿责任;鉴于小政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,该案应由小政父母对小霞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,综合双方庭审的陈述,本案小霞的损失金额确定为.60元。
对于该案的诉讼时效问题。小政父母认为该案已经超过时效,该院认为,本起事件发生于年5月份,小霞于同年10月份才发现眼睛异常并进行治疗,并于年3月份进行评残,因此,该案小霞的起诉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。
最终,禅城法院判决小政父母赔偿小霞.60元。小政父母不服,向中院提起上诉,二审维持原判。
文:广州参考·广州日报记者刘艺明通讯员罗倩琳、李允玲
编辑:广州日报全媒体